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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能否赔偿?

来源: 王大使 CPCU国际大使

发布时间:2020-05-06 10:52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昨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人力咨询与社会保障部做出了解答,其中对于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做了明确解答: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上文解答中没有对于“相关工作人员”做出明确解释,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关人员不仅限于从事新冠肺炎病人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而且包括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工作的有关人员,例如运输救治物资的驾驶员、社区管理人员、大楼物业管理人员等等,但不包括其他与救治与预防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企业工作人员。

 

考虑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可以预测未来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相关人员”的认定可能会做一定的扩大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人社部11号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11号文件如要有效适用,必须“挂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某项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基本三原则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但实践中并不是那么容易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冠肺炎是否属于职业病?

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经将新冠肺炎纳入到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传染病包括: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可见,新冠肺炎作为一种新传染病还不属于职业病。

 

 

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突然死亡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因此,无论员工得病的原因、时间与地点,只要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罹患新冠肺炎而直接死亡或发生不适被送往医院 48 小时之内死亡,则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此条适用可参考这篇文章: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你真的搞懂了吗?

 

 

出差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从已存的地方规定来看,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相关地方政策中均明确,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属于工伤。因此,感染疫病已有地方规定的先例可在非疫病防治情形下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通过检索各地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例,江苏、广东等地也均有案例显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前往疫区使得员工置身于疫病高发的环境中,感染疫病属于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被认定为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目前看来,感染新冠肺炎难以解释为是一种“交通事故”或客运事故,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雇主责任险能赔吗?

目前市场通行上雇主责任险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如果员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则不能在雇主责任险保单下获得赔偿。

 

对于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的,根据人社部11号文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一般雇主责任险保单中也无法获得赔偿,因为雇主责任险一般都除外了因疾病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情形。

 

尽管有些保单承保了职业病,但因为新冠肺炎还不属于法定职业病,因此也无法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障。

 

因此,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法〔2020〕10号)和《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4号)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根据当前形势和政策精神,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在雇主责任险保单项下扩展了新冠肺炎赔付责任,因为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基本由国家全部承担,所以主要的赔偿责任是身故赔付责任。因为笔者没有看到这些扩展条款的具体内容,还不好评估其合理性。

 

那么,员工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雇主就没有其他法律责任呢?

 

有人认为如果雇主对于雇员复工后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有明显过错,例如没有对工作场所定期消毒或者及时提供口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保单也有可能被启动。

 

这一点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如果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那么雇员则无法向法院起诉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雇员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工伤待遇,并且雇员可以证明雇主存在疏忽过失,笔者认为雇员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向法院起诉雇主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雇主责任险保单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工伤保险条例》,则其有可能被启动,至于是否需要对此民事赔偿责任在雇主责任险保单下明确扩展,还需要评估每家保险公司保单具体措辞而定。

 

据有关新闻报道,笔者注意到有个别保险公司针对新冠肺炎风险,已在其雇主责任保险单项下明确扩展了非工伤情形下的雇主责任,其措辞大概如下:

 

“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或相关保护措施的疏忽,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 或者提供员工食堂和宿舍的单位,如果雇员在非工作时间因相关保护措施的疏忽或疏忽而感染了新冠肺炎,雇主应承担死亡和残疾损失的赔偿责任, 依法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比较符合雇主民事赔偿的法律原则,而不是随意在雇主责任险保单下扩展新冠肺炎保障,比较符合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与保险原理,值得借鉴。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与保险意见,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大使评论|浅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商业保险问题

2.  孙琳、曹心蓓:安杰视点|普通劳动者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安杰律所公众号,2020年2月13日

3. 付海洋:《员工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雇主责任险赔偿吗?》,付海洋公众号,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