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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来源:A6工作室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9-13 23:36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7年5月18日5时许驾驶粤Q××××J号轿车在合山镇旧大桥头村仔路段碰撞路边房屋围墙,致车辆及房屋围墙损坏。本次事故发生后,杨某没有立即报警也没有立即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报案,其是在2017年5月18日中午才报警并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报案。交警部门在当天13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对本次事故,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2017年5月18日5时许,杨某驾驶粤Q××××J 号轿车在我队辖区合山镇旧大桥头村仔路段碰撞路边房屋围墙,致车辆及房屋围墙损坏。因杨某未及时报警,该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特此证明。”杨某称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警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天还没有亮,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经评估,粤Q××××J号轿车交通事故损失价格为28682元。

【案件焦点】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是否可以对杨某的车辆损失拒赔。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其名下的粤Q××××J号轿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8835元,不计免赔),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导致交警部门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杨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亦未及时通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致使本次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承担等难以确定。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高,在购买车辆时都会投保相应的车辆保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大多数的公民会产生这样的错觉:“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责任。”他们不知道自己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有免赔的权利。在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我们投保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都会与投保人签订相应的保险条款,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有免赔的权利,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就是因为杨某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导致本次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甚至“顶包”等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致使无法确定驾驶人是否存在上述免责情形,导致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明,那么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就可以拒赔。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对其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会造成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社会公众就会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任何情况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驾驶人可能就会想尽办法逃避责任,可能会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作出保险公司拒赔的裁判结果,可以培育社会诚信、倡导行为规范。
最后提醒社会公众: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履行驾驶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驾驶行为。

编写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赖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