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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受害方索赔的多种路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5:30

2018年2月,某地发生一起多人死伤的特大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因该起事故受害者众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就事故损失赔偿,发生系列诉讼。

近期,在法院的主持下,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事故中受害方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

那么,承运人责任险都承保什么风险?单方事故受害方向谁索赔?双方事故受害方又应向谁进行权利主张?

以下就通过数起保险公司的真实理赔案例,为大家介绍承运人责任险中,受害方索赔的多种路径选择。

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案例

案例1.客运车辆翻车多名乘客死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损失1000万元

湖南某运输服务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湖南全省境内经营客运业务。

2017年6月,运输公司就名下的普通客车一辆(以下简称“标的客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70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18年2月某日上午,标的客车满载乘客,行驶至某市郊外的一条公路上时,冲出路面翻入深沟,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该事故系司机(已于事故中死亡)雨天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且客车超载造成的单方事故,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本事故死伤人数众多,就赔偿问题,受害方将运输公司及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及A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00万元。

后该系列案件,经法院多方协调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偿1000万元事故损失。

案例2.货车翻车砸倒客运车辆造成多名乘客死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损失500万元后再追偿

河南某运输公司在河南全省境内经营客运业务。

2014年3月,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大型客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14年5月某日,周某驾驶半挂货车,行驶至河南西峡县某路段时,在下坡转弯时因操作不慎,侧翻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标的客车上,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警经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周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就损失赔偿问题,受害方聘请的律师们进行了研究后,认为本案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也就是受害方既可选择侵权诉讼,要求周某赔偿;也可选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律师们调查后发现:

周某的半挂货车虽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因本案死伤人数众多,事故损失近600万元,周某车辆的保险无法覆盖所有损失。

但标的客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

后受害方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将运输公司和A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根据核定的损失金额,对各受害方进行赔偿。

此事故A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受害方损失50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获得向肇事方周某及B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案例3.出租车与货车刮撞乘客死亡,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受害方损失14.7万元

邹某名下有出租车一辆。2018年3月,邹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18年6月某日,邹某驾驶出租车上载乘客王某。行驶期间,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刮撞。事故造成邹某受伤(受伤较轻,只发生医疗费)及乘客王某死亡,两车受损。

经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邹某负次要责任。

就损失赔偿问题,王某的家属将张某、邹某、A、B保险公司全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60万元。

邹某的出租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4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张某的货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后经抽丝剥茧式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王某死亡的损失共计60万元,先由货车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元,商业险内按责赔偿34.3万元。剩余损失14.7万元,应由邹某承担;因邹某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故由A保险公司赔偿14.7万元。

承运人责任险的关注要点

(一)承运人责任险介绍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首次成为客运企业的强制保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一款针对从事道路客运服务企业,用于分担客运意外事故赔偿风险的专门险种。承保的是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包括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等。

(二)承运人责任险的受害方存在索赔路径的多种选择

承运人责任险因承保的是运输公司对乘客遭受意外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车辆上路发生意外,存在单方事故、双(多)方事故等多种情形,其中双(多)方事故又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因此本险种的受害方的索赔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单方事故时,受害方可直接以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索赔

如果为单方事故,比较简单。因乘客与乘坐车辆的运输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而运输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如果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乘客的损失,乘客可以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运输公司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案例1就是此种情形。

2.双(多)方事故时,受害方可选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

双(多)方事故时,其中包含了受害方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方与受害方的侵权法律关系,受害方就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可选择其一索赔。

案例2中,受害方考虑诉讼的实际效果,选择了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起诉,由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获得向侵权方的追偿权,后再行追偿。

案例3中,受害方就选择了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同时捎带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列为共同被告,一揽子解决了全部最终责任承担问题。

上述案例2和案例3的诉讼思路,各有利弊。

案例2中,因侵权车辆的保险额度远远少于总损失金额,且侵权车辆的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果受害方选择侵权诉讼,将面临判决案款难以全额有效执行的困境。故受害方选择了承运合同纠纷诉讼,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后,再行追偿。即使保险公司无法全额追偿,损失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3的诉讼思路,一般发生在事故损失较小且侵权车辆保险比较齐备的情况下。好处为可一揽子解决所有的责任承担问题,免去保险公司赔偿后追偿的讼累,为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

结论

承运人责任险作为分担承运人风险的险种,受害方无论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索赔,均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赔中不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