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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准入门槛提升 三方平台受限

来源:保险秘闻

发布时间:2019-12-16 15:58

      在暂行办法“过期”两年后,互联网保险新规终于来了。12月13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互联网保险新规已下发至小范围保险机构征求意见,相较旧规,条款从30条增至106条。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延续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这一底线,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这也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相匹配。

  那么,究竟哪些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三方平台的“禁行区域”有哪些?从业人员借自媒体“飞单”、贬损同业行为何时休?跨区域销售的险种名单将扩围?伴随着新规问世,这些问题都将一一揭晓。

  准入门槛提升  风控力度增大

  相比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最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厘清了经营主体边界。在提升业务经营门槛的同时,对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同步提高。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由此将经营业务的主体圈定为“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是指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表示,从监管及行业角度看,坚持“机构持牌”有助于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从而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不过,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多项条件。而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设置的一般“准入”条件有8条,例如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同时,新规还指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最低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所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也将侧面抬高经营门槛。

  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风控建设方面要做的至少包括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等

  而上述制度及管理建设的背后也与保险机构人力、财力以及技术投入相挂钩。对此,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要达到监管的上述多项要求需要保险机构及其自营平台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基础,例如,仅前期采购设备的费用就需要花费数百万元,同时设备运维以及30人以上人力成本每月也需要上百万元,仅用户号码加密保护系统一项采购成本就已超过百万。从后期来看,业务转化顾问、客服中心、理赔中心等方面每年投入的人力成本也在300-500万元,如开发其他系统或采购硬件设备成本则要另计。

  三方平台受限 新规指出“八不得” 

  当前,三方平台越位经营现象比较常见,如个别三方平台通过拉长产业链条跨越链接功能,越位开展保险经营。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圈定出三方平台“八不得”。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已取消“三方平台”的说法,并明确指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是也同时指出“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而从委托营销宣传的业务要求来看,无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或面临多重受限。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同时指出“八不得”,即: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此外,新规还详细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保险机构的全称,并标注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的查询地址。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平台仅供保险产品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将自动跳转至XX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等字样。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总体来看,新规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

  此外,对于上述规定,一位保险中介负责人表示,此举切断三方平台销售行为,实现规范管理、持牌经营,化解销售误导和信息安全风险。而切断第三方平台销售行为也倒逼保险中介机构提升自身销售能力和服务的建设,不然会直接影响合作第三方平台的收入和信用口碑,失去优质的营销机构合作伙伴。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一些地方银保监局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之前也已发布相关通知,由此引起一些无资质的平台近期也在积极寻找中介机构,实现密切合作来匹配监管规定,包括投融资收购和销售流程嵌入等,确保自身长期合规经营,确保在保险营销环节中占有一席之地。

  明确“持证上岗”  严禁“飞单”、同业贬损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往出现在线下的私售“飞单”行为开始转至线上。为此,新规从源头禁止从业人员“飞单”行为,要求“持证上岗”,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例如,《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准入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为: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在人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聘任或者委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辅助的,应签订聘任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以供公众查询。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对此,一位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表示,新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宣传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精准打击非法营销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该人士解释称,对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培训及宣传内容审核,例如可以对代理人私自发布不当营销内容等行为做到有效管控,同时,也将为反追溯销售流程提供帮助,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对代理人出现的“飞单”现象也能进行有效管控。

  “在营销过程中,也会出现诋毁同业的情况,例如造谣某某公司将被接管、某某公司股东离开有可能导致公司垮掉,甚至有大型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诫客户不要买小公司的产品等,此次对从业人员加强监管也能对这一营销乱象进行有效遏制。”一位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称。

  网销险种扩围 主流险种进场

  如今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诸多险种保费也迅速增长中,而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也对保险公司跨区域销售的险种数量进行扩围。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险种包括: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等。

  相比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可售险种增加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多种类型的养老年金保险。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险种的扩围将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因为扩围的险种都是未来的主流险种。同时,险企若要通过互联网真正将保险业务范围拓展到全国,这也考验保险公司业务运营的实力。

  数据显示,以医疗保险、重疾险为主的健康险自2018年4月以来连续保持高速增长,平均增速超30%,截至前三季度,健康险业务保费收入5677.45亿元, 同比增长30.91%,而年金险一直是各大险企多年来开门红的主力险种。

  同时,朱俊生认为,适时扩大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将有效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契机。同时,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仍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监督处罚加码 明确依规可循

  相比《暂行办法》在监督及处罚方面仅有的3条条款,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该方面共列出25条,同时针对不同违规情况均列出明确的监管措施。王国军表示,此次新规有助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告诫保险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守规矩。

  例如,在产品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内容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等,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登记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关于提供虚假信息问题,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保险机构提交的自营网络平台备案信息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同时,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等。

  此外,关于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未直接缴纳至保险机构账户,而由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代收的;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等行为,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相关责任人也将一并处罚。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评价称,对违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助于预防风险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投诉纠纷的发生,最终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