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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通知

来源:中国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0-07-01 15:4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7〕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5日

 

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本办法所称费率厘定适用于审批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和备案型保险产品费率厘定。

第四条  费率是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厘定费率。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针对费率厘定过程,建立事前准备、事中测算和事后监控调整的内部循环控制流程。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费率管理机制,管理层、精算、财务、承保、理赔、信息技术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费率厘定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费率厘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并对费率厘定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应确保费率厘定过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精算方法、精算假设和精算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率厘定结果合理、公平、充足。

第二章  费率构成

第七条  产品保费包括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

(一)风险保费又称纯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为支付预期的保险赔偿金收取的保费。

(二)附加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风险管理要求、支付经营管理费用、获取正常利润等目的而收取的保费。附加保费包括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等。

1.费用附加是指保险公司因获取保单、维持保单和履行保险责任等经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成本。

2.风险附加是指保险公司因实际赔偿金额可能高于风险保费的不确定性而承担的成本。

3.利润附加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预期利润。

第八条  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纯风险损失率是指风险保费与风险暴露的比率,附加费率是指附加保费与总体保费的比率。

第三章  费率厘定原则

第九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不得因费率过高而获得与其承保风险不相称的超额利润,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其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从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费率设定应与保险条款相匹配,并有利于激励保单持有人主动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公平性原则。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充足性原则。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计入投资收益后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各项成本之和,费率结构中所设置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影响费率充足性。

第四章  费率厘定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历史费率水平及公司战略等,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确定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选择合适的费率厘定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基础数据来源包括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和外部数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包括承保数据、理赔数据、费用数据和再保数据等。

(一)承保数据包括保险合同相关信息、保险标的相关信息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等。

(二)理赔数据包括出险相关信息、赔付相关信息、直接理赔费用相关信息和间接理赔费用相关信息。

(三)费用数据包括保单获取成本和保单维持成本。保单获取成本包括手续费支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监管费、交强险救助基金等,保单维持成本包括相关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折旧费等。

(四)再保数据包括再保合同条件、再保分保比例、再保摊回赔款和再保摊回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厘定基础数据的提取和管理机制。对于公司内部历史数据,应将提取数据的脚本或系统文件记入底稿留存;对于外部数据,应建立数据来源和数据清单的档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对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校验,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职业判断。

(一)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方式:

1.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对汇总结果进行校验;

2.将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进行抽样,对抽样结果进行校验。

(二)数据校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公司内部历史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业务统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2.使用外部数据的,应将基础数据与行业数据或社会公开数据进行比对校验;

3.对不同来源数据进行比对校验,确保不同来源的数据之间口径一致;

4.缺乏参考校验标准的,应依据职业经验,对基础数据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基础数据校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数据,应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剔除、修正等措施。若异常数据对公司风险管理有重大影响,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在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费率厘定过程

第一节  费率厘定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影响费率厘定过程的各种因素。考虑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因素

应考虑与费率厘定过程有关的各种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明确费率厘定的约束条件。

(二)产品特点

应考虑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赔、退保等保单条款的相关约定。

(三)基础数据

应考虑数据质量、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等。

(四)数据组织形式

应结合产品特点和数据质量,合理选取事故年度、保单年度、日历年度等数据组织形式。

(五)风险单位

应选择合适的风险单位作为风险驱动因子。风险单位应能合理反映风险,且可以准确度量。

(六)风险细分

应将风险单位细分成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风险类别,并合理平衡风险同质性和数据可信度之间的关系。

(七)准备金充足性状况与损失进展

应充分考虑准备金充足性状况,采取适当的精算方法,合理估计现有已报告赔款对应的最终赔款。

(八)趋势

应考虑风险单位、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在未来的变化趋势。

(九)巨灾

应根据保单条款责任,考虑巨灾的影响及成本。

(十)再保险

应考虑再保险安排对费率厘定的影响。

(十一)资本成本

应结合产品特性,综合考虑投资收益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的要求。

(十二)公司经营行为变化

应考虑公司在承保、理赔、准备金评估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变化。

(十三)外部因素

应考虑司法环境、监管政策、税收政策、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等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二节  费率测算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测算费率时应尽量以经充分校验的数据为基础,根据风险特征确定合理的精算假设,选择不同的测算方法,搭建合适的精算模型,确定合理的费率结构。

第二十一条  费率厘定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参考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行业平均费用水平等行业费率基准,或同业、再保公司以及国外类似产品的费率。

第二十二条  费率厘定基础数据质量较差的,保险公司应在费率测算假设、方法和模型的选择上保持更大的谨慎性。

第二十三条  费率测算方法主要包括纯保费法和损失率法等。

纯保费法是指通过分析历史赔付数据及其变化趋势,直接计算每一单位风险的保险赔偿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附加费率。

损失率法即赔付率调整法,是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通过比较目标损失率和经验损失率,估计未来费率相对现行费率的调整幅度,从而计算得到新费率。损失率法以现行费率和赔付历史记录为基础,不适用于新产品的费率厘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费率厘定的目的、可用的基础数据构建合适的纯风险损失率模型。纯风险损失率模型包括分类纯风险损失率模型、个体纯风险损失率模型、特定保单条款费率模型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设置合理的费用附加、风险附加和利润附加。

费用附加应根据公司产品定位和销售策略,结合历史费用水平和费用变动趋势等综合确定。

风险附加应根据公司对费率不足风险的容忍程度,结合基础数据质量、产品风险特征和资本成本要求等综合确定。

利润附加应根据公司资本成本、市场竞争和战略决策,结合投资策略、税收调整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设置合理的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应是风险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费率测算过程中可以使用合理的精算职业判断,主要精算职业判断的结论、依据与影响应在保险费率报告或精算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三节  费率检验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基于费率测算结果,对费率测算过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一)对重要假设开展敏感性测试,掌握重要假设关于费率测算结果的敏感度,重点关注敏感度高或敏感度变化异常的假设。

(二)将不同方法和模型对应的费率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差异程度应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在对假设、模型、方法的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费率测算结果不合理,应及时对基础数据质量进行追踪分析。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组织已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产品类别,保险公司应将费率测算结果与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行业平均费用水平等行业费率基准进行对比检验,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与合理性。费率测算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偏差较大的,应重点对费率厘定基础数据和测算过程进行审视,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于重要产品,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测算结果是否满足费率厘定预设目标与定位,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要求,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内容应包括财务测试和风险测试。

财务测试是指基于产品特征、分保水平和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等情景假设,根据费率测算结果预测未来保费、保险赔偿金和利润等财务结果。

风险测试是指在财务测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赔付成本和投资收益的波动情况,预测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从而评估费率测算结果对偿付能力风险、准备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影响程度。

对于另有专项监管要求的产品,根据其要求进行综合测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在费率检验过程中,应及时就所发现的问题向财务、承保、理赔或信息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第四节  费率确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将通过费率检验的费率测算结果作为正式报批或报备的费率结果,并根据产品的费率结构和风险特征,形成合适的费率表。

第三十三条  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计算公式等。

第六章  费率监控与调整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产品或有专项监管要求的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建立费率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对现行费率水平与实际经营成本水平的偏差进行回顾分析。费率回顾分析的过程和结果应作为费率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在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针对保费收入占比超过5%的产品或有专项监管要求报批或报备的保险产品,在其使用周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费率回顾分析工作。

对于参考行业费率基准或同业、再保公司以及国外类似产品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密切监控相关风险状况,适当提高费率回顾分析的频率,并在相应的核保政策、销售范围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予以谨慎考虑。

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上述产品费率厘定所需数据的积累情况,在充分积累经营数据后重新厘定费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将费率回顾分析工作与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相结合。如准备金回溯分析发现准备金提取不充足的,应及时对费率回顾分析的相关数据和假设进行调整,费率回顾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必须以准备金提取充足为前提。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回顾分析中若发现实际经营成本指标与费率厘定中预期的经营成本指标存在较大偏差,应重点对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基础数据质量、费率测算的假设、方法、模型和参数等进行重新检视,分析现行费率在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视费率回顾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消费者保费负担水平和公司风险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费率调整,对于需要调整的产品设计合理的费率调整方案,并将回顾结果作为费率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一旦发现现行费率水平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财务稳健性,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批或报备保险产品时,对于使用示范条款及参考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需提供精算说明,包括附加费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对于仅使用示范条款的产品、有示范条款未使用的产品、自主开发产品,需提交由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费率精算报告(说明)的编制、复核、签转和报送等流程管控。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条款主要责任范围;

(二)费率结果,包括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

(三)费率厘定基础数据、数据来源;

(四)费率厘定方法和模型;

(五)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

(六)对于需要进行费率检验的,提供费率检验情况说明;

(七)对于行业组织已经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应说明费率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的对比情况,必要时还应具体说明差异原因;

(八)在历史同类产品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厘定的,应说明费率回顾分析的主要方法和结果,以及费率调整的原因、幅度和影响;

(九)对费率报告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及特定术语的明确解释;

(十)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做好费率厘定精算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工作,工作底稿应保存5年以上,其中审批类产品工作底稿应保存10年以上。工作底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数据、数据来源及提取程序;

(二)基础数据校验资料;

(三)费率厘定方法、模型;

(四)费率厘定假设、参数及精算职业判断的选取和依据;

(五)费率结果及检验资料;

(六)对于行业组织已经颁布行业费率基准的,应留存费率结果与行业费率基准对比检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对差异原因的详细分析;

(七)在历史同类产品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厘定的,应留存费率回顾分析和费率调整的相关资料;

(八)对保险费率精算报告编制、复核、签转和报送等进行流程管控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若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过程中未遵守本指引的有关规定,违反《保险法》或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交强险、意外险、健康险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险种,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