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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7-26 11:49

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规范管理。

  (二)各公司应对每一笔保险业务明确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确保业务渠道来源的真实性。各公司不得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通过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佣金等方式套取资金。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营销员管理。基本要求如下:

  1、持证上岗。各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签署委托协议。公司在委托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事先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办理注册登记。公司在为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事先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册登记。终止委托关系时,应立即收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销登记。

  各公司只能向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且经保险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人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为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或已经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加强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应当积极组织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营销员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营销员的个人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四)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登记备案工作,做好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各家保险公司。

  (五)各公司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营销员的规范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深圳保监局。对届时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规范工作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切实规范保险佣金支付行为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全面实行保险佣金“零现金”结算,即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险佣金直接划转至与代理人或经纪人名称一致的账户,不得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二)各公司对保险佣金应当据实列支,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变相支付。

  (三)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的考核机制,综合考虑业务规模、赔付率水平及中介机构给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佣金比例。

  各公司不得通过支付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保险佣金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四)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当积极推动保险佣金自律工作。应结合市场实际,组织行业区分不同险种、不同业务渠道或不同客户群体合理研究确定行业指导性保险佣金支付水平,或探索其他有效的自律方式方法。

  (五)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对保险佣金支付比例、业务及管理费用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指标进行密切监测,对保险佣金支付水平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综合费用率高居不下,经营出现亏损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